在法律边缘“狂飙”?不要让自由为无知买单!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狂飙酒业等四主体搭蹭《狂飙》电视剧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上海普陀法院一审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500万元的判决。
这则判决揭露了狂飙酒业的不正当竞争套路:为蹭《狂飙》剧集的热播红利,通过刻意搭蹭、炒作剧集IP的方式,达到攫取这部剧的商业价值的目的。
2023年1月,《狂飙》一开播就掀起热播狂潮,一度成为全民热议的现象级作品,剧中多位人物也借势走红,收获大量关注。
2023年3月,狂飙酒业成立;与此同时,第32类“狂飙”商标开始办理转让,并于同年5月完成转让,最终归属狂飙酒业的关联公司(该商标目前已被撤销)。
为加速“狂飙啤酒”破圈,在《狂飙》热播期内,狂飙酒业采取了多重营销动作,不仅在啤酒瓶身、瓶贴、瓶盖、包装箱等多处突出使用与《狂飙》剧片头近似的“狂飙”变体字样,还找来《狂飙》中“老默”的饰演者为产品代言宣传,并搭配使用“老默”“高启强”“老默 我想喝啤酒了”等元素用于宣传。
在狂飙酒业等四被告的运营下,“狂飙啤酒”在短视频平台获得了极高关注度,啤酒一度供不应求,甚至有经销商不看样品“盲”打款。
随后,《狂飙》剧集出品方之一的爱某艺公司将狂飙酒业等四被告告上法庭。上海普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定期限内,爱某艺公司及原被告之一提起上诉。经审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中,四被告的“蹭剧操作”毫无底线,一步步突破法律边界。在互联网时代,这种恶意蹭流量的行为,终究会被市场和法律反噬。
四被告并非单纯盗用某个商业标识,而是通过“商标标识模仿+剧集元素盗用+角色与演员身份混淆”的组合策略,构建了一个全方位攀附《狂飙》商业价值的侵权体系。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法律条款,更破坏了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原则。法院通过500万元的高额判赔,传递了对“搭便车”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标杆。
透过这张500万罚单,我们能清晰感知到,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防线”正在不断加固。像《狂飙》这样火遍全网的作品,它们的商业价值是正版方的核心资产,绝非可以随意“蹭取”的资源。
对企业而言,与其在“搭便车”上绞尽脑汁,不如踏实打磨产品、提升服务品质;毕竟,靠侵权带来的热度是“烫手山芋”,最终只会让自己陷入法律和口碑的双重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