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财猫”差点变“破财猫”?景德镇一商家售卖招财猫摆件惹官司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8天前 | 57 次浏览 | 分享到:
“招财猫”差点变“破财猫”?!问题出在哪儿?

景德镇一商家因售卖一款招财猫惹上官司。“招财猫”差点变“破财猫”?!问题出在哪儿?

近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有关招财猫的著作权纠纷案。

吴某于2002年12月创作完成《招财猫系列1》《招财猫系列3》《祝愿猫》作品,并分别于2012年、2018年就上述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吴某将上述作品知识产权授权给招某某公司。

招某某公司发现广某公司在网络店铺销售卡通招财猫陶瓷摆件,遂以侵害其获得授权的招财猫系列作品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维权合理开支等共计20000元。

一审法院驳回招某某公司多的诉讼请求。招某某公司不服,遂上诉。

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作品在剔除公有元素后,各项元素细节及由各元素组合成的整体形象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诉侵权产品未侵犯上诉人权利作品的著作权。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著作权侵权判定需遵循基本规则,与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紧密相关。以本案为例,通过比对案涉作品和权利作品,发现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为公有元素,即非独创性部分,则不构成侵权。相反,如果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是独创性部分,才有可能构成侵权。

基于此,如果经营者被他人提起诉讼维权时,应列举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作品是选取的公有领域的元素和形象进行的再创作,和权利人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当然,侵权与否需让法院来裁定,对于权利人而言,积极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以著作权纠纷维权为例,发生纠纷后,权利人可以和侵权者协商沟通,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协商不成的,权利人还可以向职能部门申请调解。

如果协商、调解两种方法都行不通,权利人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法院诉讼通常是最终的解决手段,尤其适用于情况复杂或侵权者拒绝协商的情况。

需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何种维权方式都有一个重要前提,即证明自己是一件作品的作者或者合法权利人,或者取得作者或者合法权利人的维权授权委托。只有证明自己拥有权利基础,维权才能具有正当性。



    新闻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