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飘飞丝”们,凉了?
广州宝洁公司发现,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和吴某通过拆分、重组的方式,恶意申请注册了如“潘飘”“潘飘飞丝”“肤仕佳”等多件与其名下知名商标相似的商标。他们还将这些商标用于与广州宝洁公司产品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的同类产品上。
被告的行为不仅主观恶意明显,而且情节严重,后果恶劣,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广州宝洁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广州某化妆品公司抗辩称,涉诉产品所用商标与原告持有的“舒肤佳”“海飞丝”“潘婷”“飘柔”等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且其认为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情节较为轻微等因素,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广州白云法院综合考量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及系列产品包装、装潢的知名度高、本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情节严重(源头侵权、销售范围广、数量大)、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的危害等因素,引入惩罚性赔偿,酌定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万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吴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知识产权信息显示,截止目前,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共申请注册19件商标,国际分类均为第3类-日化用品,其中不乏“舒能达”“清丝扬”“伊曼兰啊道芙”“肤仕佳”等搭蹭其他知名日化品牌的商标。当前,绝大多数商标注册申请均被驳回。
因为“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吴某已经多次惹上官司。
经查,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吴某曾因假冒注册商标罪、侵害商标权多次被起诉。此外,广州某化妆品公司还有多次抽查检查不合格情况,抽检结果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对法律缺乏应有的敬畏,对他人合法权益缺乏应有的尊重,“硬借”别人品牌累积多年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达到其“走捷径”的目的。殊不知,这种行为既是侵犯他人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也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侵权行为必受法律严惩。
在此,我们再次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应当恪守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在合理合规的前提下努力打造、培育自主品牌,并提高商标布局及保护意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做到不侵占他人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避免因“搭便车”“碰瓷名牌”等不法行为而导致自身陷入法律纠纷的泥潭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