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837614号“科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660天前 | 13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异议人:鞍山市某仪表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鞍山市某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对被异议人名下经初步审定的第58837614号“科翔”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两件引证不构成近似商标。故决定:第58837614号“科翔”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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