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鞍山市某仪表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鞍山市某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对被异议人名下经初步审定的第58837614号“科翔”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两件引证不构成近似商标。故决定:第58837614号“科翔”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