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02176号“海心”注册商标“撤三”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665天前 | 14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异议人:深圳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市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第902176号第11类“海心”注册商标为由,提出撤销申请。


因被申请人未按期提交相关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作出决定:第902176号第11类“海心”注册商标,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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