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商评字[2023]第00002■号《关于第569号“桂贺及图(指定颜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侵害申请人对图形作品所享有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