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前夕遭遇非同行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宇树科技成功反击。
简单梳理一下,杭州某日化公司经受让取得了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其在获得专利权仅5天后,连续起诉宇树科技旗下多款产品侵权,索赔金额一度高8000万元。
针对杭州某日化公司诉宇树科技“Go2机器狗”专利侵权一案,2026年2月,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不仅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了宇树科技不构成侵权的判决,更在判决书中点名批评原告的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
作为无端被拖入诉讼的一方,宇树科技也果断出手反击,一方面向法院提起恶意诉讼的反赔诉讼,另一方面向对涉案专利权两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6年2月4日,杭州中院针对杭州某日化公司起诉宇树科技“A2机器狗”专利侵权案出具判决,认定杭州某日化公司提起的这起专利侵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不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还要求其赔偿宇树科技合理开支8万元。
3月23日,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原因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涉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故杭州某日化公司短期内不能再以涉案专利向宇树科技发起诉讼。
但需注意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杭州某日化公司对无效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鉴于目前已经闹出了不小的动静,杭州某日化公司大概率不会停下来,这一点从杭州某日化公司法人周某某的发言中已经得到了印证。
目前,周某某在受访时表示,自己并未聘请律师,但会充分行使诉讼权。他已将涉及“Go2机器狗”的第一起案件提起再审。并也已就杭州中院的第二份涉及“A2机器狗”产品的案件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宇树科技与杭州某日化公司的侵权纠纷,为广大市场经营者敲响了警钟:设置专利保护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创新成果,而非使其成为一种被用于恶意诉讼、向他人无端施压的工具。
在此,我们也再次提醒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敬畏法律、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恪守公平竞争的商业准则,摒弃投机侥幸心态,切勿妄图借助恶意诉讼施压他人、谋取不当商业利益。
企业长远发展,唯有坚守诚信经营理念、秉持理性合法的维权方式,任何背离法律与商业诚信的行为,终将得不偿失、自食恶果,不仅无法达成预期目的,还将面临相应法律追责与无可挽回的商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