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75****87号“星桔 EV”商标(下称申请商 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审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