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76****54号“Oncoming”商标(下称申请商 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 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