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唐邦知识产权成功代理“三只鹅烧腊SANZHIE SHAO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9天前 | 1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标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惠州市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4年02月24日在第38类上申请注册“三只鹅烧腊SANZHIESHAOLA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以下三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了该商标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委托后,先从商标的整体构成进行分析: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图形部分为一只鹅的简化图形,图形下方为横向排列的汉字“三只鹅烧腊”及对应拼音。引证商标1-3均为纯图形商标,各自构成要素明显不同。再从图形外观分析: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整体呈圆形轮廓,鹅的脖颈纤细,羽毛丰盛,展现出正在梳理羽毛的姿态,引证商标1为一只雄鹰的头部图案,引证商标2-3整体呈现出凤凰在红日的映照下飞翔的画面,可见各商标在构图、外观、呈现的视觉效果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最后,申请商标中含有明确的中文可直接呼叫和理解含义,且图形部分的鹅也与文字相对应,而引证商标1指向其注册人字号,引证商标2-3仅为含义不明的图形,无法确定明确的设计内涵及呼叫方式,与申请商标差异极大,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对于图形近似的类型,主要考虑图形的构图、外观设计。上述案件的处理要点主要在于论述、对比各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外观以及呈现的视觉效果,通过区分前述因素,并从商标对应不同文字而产生的不同呼叫方式进行着手,进一步论证商标之间的显著差异,从而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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