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62***03号“京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我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