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申请注册了“Oncom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该商标与“迎面而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中英文互译,构成近似商标,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43类上的注册申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对申请商标进行驳回复审程序。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案件思路
我司接受委托后,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与引证商标展开了详细的对比区分。我司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是由英文“Oncoming”构成,而引证商标是由汉字“迎面而来”构成,商标的文字内容、构成元素并不相同,在相关公众直观视角中,英文“Oncoming”与汉字“迎面而来”由于语言种类的不同,视觉印象会产生较为明显的差异,不可能产生混淆。
其次,根据有道词典的英文翻译,“Oncoming”对应的含义有“即将来临的”、“接近”等多种含义,与某一特定含义并不具有唯一对应性。除此之外,申请商标“Oncoming”是根据申请人中文商标“来势”设计而来,在实际使用中申请商标也是与“来势”商标共同使用,两者具有对应性,相关公众能够根据“来势”商标知晓“Oncoming”对应汉字“来势”,从而进一步区分了申请商标“Oncoming”与引证商标,客观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广州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待公告期结束后可顺利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案件启示
虽然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因外文商标所体现的含义与中文商标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而被驳回的情形,例如,“CROWN”商标与“皇冠”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面对中英文互译的商标近似情况时,应当考虑商标文字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差异,以及英文所体现的含义与中文商标所体现的含义的对应性是否超出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范畴等多方面因素。因此,企业在遇到申请注册的商标因前述原因而驳回的情况,可以及时找寻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帮助企业商标早日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