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第55****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仍易被识读为“TEA”,可译为“茶”,为“茶”商品行业的通用名称,使用在除“茶”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核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得 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之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