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假标“套名牌”制售假酒,喜提“银手镯”+有期徒刑“假期”!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662天前 | 12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制假售假,以假乱真,成本低利润高,有些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

“名牌”卖假酒,喜提“银手镯”+有期徒刑“假期”,以及近百万的巨额赔偿,当事人被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近日,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

 

经查明,2020年8月以来,霍某某将市辖区内某村出租屋作为生产窝点,利用廉价酒勾兑灌装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五粮春”等知名品牌酒进行大量销售,至案发违法所得共计31.7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霍某某承担违法所得31.7万余元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95.3万余元,承担涉案假酒的销毁费用4325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霍某某辩护人认为其没有直接将冒牌酒销售给消费者,其销售假冒酒的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庭审理后认为:霍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霍某某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又将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给经销商,经销商将所购假酒再次销售,流入到消费市场,消费人数具有众多不确定性,其行为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而且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法庭依法判决:霍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责令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涉案假酒的销毁费用4325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53220元。

 

31.7万,被处以70万罚金+95.3万赔偿金,以及3年零10个月的刑期,霍某某这生意“稳赔不赚”。

 

制假售假,以假乱真,成本低利润高,有些人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这样的“低成本”最后可能只能换回一副“银手镯”。

 

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出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也不是说,只要有假冒注册的行为就一定会被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它还要有一个“情节严重”。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再次,我们也提醒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严守法律红线,坚持诚信守法经营!

 

同时,商标注册人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现有假冒商标的行为,及时合法维权;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也应提高防范意识,如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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