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对被异议人名下已初步审定的第56368895号“荣康泰”商标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决定:第56368895号“荣康泰”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