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70****68号“先锋车改”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五已被撤销,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