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70号“康博丝KANG BO S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4天前 | 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第61****70号“康博丝KANG BO SI”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审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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