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49号“K技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4天前 | 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72****49号“K技客”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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