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摊上事了!真假“大脸鸡排”之争,“李鬼”被判赔20万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168天前 | 2895 次浏览 | 分享到:
虽然取名“随意”,但大脸鸡排在打假维权这件事上毫不含糊,贯以“逮一个告一个”的强硬手段,目前已提起涉“侵害商标权”维权官司数百起。

大脸鸡排之所以被称为“大脸”,是因其品牌创始人是个名副其实的“大脸仔”,再加上刚出锅的鸡排足以遮住人的整张脸,故以创始人原型创造了“大脸鸡排”卡通形象。

 

虽然取名“随意”,但大脸鸡排在打假维权这件事上毫不含糊,贯以“逮一个告一个”的强硬手段,目前已提起涉“侵害商标权”维权官司数百起。

 

据了解,大脸鸡排是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之一,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大脸鸡排”商标,指定使用在多个类别上,目前多数商标已被核准注册。

 

其中第11867796号“大脸鸡排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包装纸;传单”等第16类上, 2014年5月21日商标注册公告。

 

2015年,彼格菲斯公司从原商标权人朱某某处受让核准注册在第29类“鸡肉食品;肉;腌肉”上的第8977228号“大脸鸡排及图”商标,该商标目前仍在有效期内。

 

在经营过程中,彼格菲斯公司发现,南京某餐饮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的网店页面中大量标题和图片均使用了“大脸鸡排”字样

 

某食品商行与某食品公司签订《购销协议书》约定的产品名称及外观包括“鸡排”“爱心”“爆浆”“大脸”字样。

 

彼格菲斯公司认为,餐饮公司在网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食品商行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彼格菲斯公司认为,几被告在涉案产品上大量使用“大脸鸡排”字样,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彼格菲斯公司将餐饮公司、食品商行与食品公司等三公司诉至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江北新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餐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构成商标侵权,被告食品商行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食品公司仅向食品商行提供散装产品,不负责内外包装,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为鸡肉生产商,不足以证明其使用了标注“大脸鸡排”字样的外包装,故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终,江北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餐饮公司、被告食品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被告餐饮公司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20万元,被告食品商行对其中的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公司不服,遂在规定期限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侵权事实清晰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结果也不会有变动。

 

南京中院结合在案证据,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事实上,彼格菲斯公司在创业初期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导致品牌商标被人抢先注册,让公司经营陷入被动,无奈之下,彼格菲斯公司只能高价从抢注者的手中买回商标。

 

吃过亏后,彼格菲斯公司便开始进行商标布局,截至目前,其已申请注册了220件商标,核心商标和防御商标都有申请,其中大多数商标已获得成功注册。

 

随着“大脸鸡排”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提升,山寨‘大脸鸡排’时有发现,为阻止品牌被搭蹭,彼格菲斯公司对侵权行为采取了强硬态度,并取得了良好的维权效果。

 

大脸鸡排手握商标,才能从容应对“李鬼”侵权!这也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进行商标战略规划和申请注册商标,才可以避免商标被抢注和搭蹭。

 

此外,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在商标申请以及实际使用过程中,都应当坚持原创,拒绝“搭便车”、“傍名牌”。创新与诚信是品牌持续发展的原动力,也是赢得消费者信任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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