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30万二审110万!“大润发”驰名商标被侵权,法院二审改判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168天前 | 27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宁波某制冷公司、慈溪某电器公司、岑某力(宁波某制冷公司法人)制造、销售带有“骆驼大润发”字样的冰箱,涉嫌侵害驰名商标“大润发”,康成投资遂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

大润发是一家中国台湾的大型连锁量贩超市,1998年首次进入大陆市场,此后业绩不断攀升,干掉沃尔玛、家乐福成了中国“卖场王”,更创下19年不关一店的商场传奇。

 

鼎盛时期大润发占据了国内零售百货业半壁江山,后遇传统零售业困境,大润发又搭上阿里巴巴这趟快车,有人曾预计2022年其营收或突破千亿大关。

 

据了解,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成投资)持有“大润发”商标专用权,是大润发中国区总部,中国大陆地区所有大润发门店均为康成投资设立。

 

据中国商标网,康成投资名下共有369条商标申请记录,其中第5091186号“大润发”商标已成为康成投资依法持有的驰名商标。

 

宁波制冷公司、慈溪电器公司、岑(宁波某制冷公司法人)制造、销售带有“骆驼大润发”字样的冰箱,涉嫌侵害驰名商标“大润发”,康成投资遂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宁波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康成投资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即立即停止制造涉案商品的行为;

 

慈溪公司停止侵害康成投资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即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

 

宁波公司、慈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康成投资经济损失30万元(包括康成投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驳回康成投资的其他诉讼请求。

 

康成投资认为一审判赔额过低不接受判决结果,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康成投资请求法院改判,宁波公司等三被告共同向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合理开支21万元,判令宁波公司、慈溪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浙江高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慈溪某公司、宁波某公司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康成投资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8000元;岑某力对宁波某制冷公司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法院还判定慈溪某公司、宁波某公司需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为康成投资消除影响。

 

浙江高院认为,对于康成投资涉案“大润发”商标的相关公众而言,宁波某公司、慈溪某公司在冰箱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弱化了他们对康成投资与涉案“大润发”商标已有联系的认识,损害了康成投资的合法权益。

 

因此宁波公司、慈溪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均构成对康成投资涉案“大润发”驰名商标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康成投资进入大陆市场接近25年,在这25年间,“大润发”商标被搭蹭,被侵权不在少数,但好在康成投资商标布局开始得相对较早,核心商标与防御商标均有囊括,应对侵权也做了一定准备。

 

对企业来说,全面预防商标侵权,被侵权时有法可依,首先要做到拥有注册商标,然后在跨类别或者全类注册,连同同类商标、近似商标在相应类别进行注册,全面布局,抵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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