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味”不要轻易用!绝味鸭脖诉小吃店侵权,“卤味巨头”告赢了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794天前 | 2186 次浏览 | 分享到:
绝味鸭脖走红后,加大了对品牌、商标的保护力度,凡店铺带有“绝味”二字,都会得到绝味公司的“关照”。

从长沙南门口第一家门店算起,绝味鸭脖深耕鸭脖主业,扛住了20年风风雨雨,全球门店数量突破14165家,喜获卤味“门店王”称号。

 

第三方机构测算,预计到2025年,卤味市场规模将突破2200亿元,卤制品行业“鸭脖三巨头”争相上位,绝味食品借力资本市场的力量迈入“快车道”。

 

绝味鸭脖走红后,加大了对品牌、商标的保护力度,凡店铺带有“绝味”二字,都会得到绝味公司的“关照”。


经查询,绝味公司是第4595912号、第15929952号、第4892526号商标的权利人。

 

2008年12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在板鸭等商品上的“绝味”商标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10年10月8日,“绝味”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长沙市岳麓区某小吃店在门店招牌上使用了“桥头排骨 绝味热卤”等字样,经营的产品范围为小吃,包括凉皮、凉面、酸辣粉、卤牛肉、卤猪肉、排骨等。

 

绝味公司以该小吃店招牌使用“绝味”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诉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岳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招牌中使用的“桥头排骨 绝味热卤”的字体为普通字体,与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文字不构成相同、相似;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绝味公司“绝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综上,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绝味公司的诉讼请求。

 

绝味公司不服,法定期限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中院二审认为,“绝味”二字本系用于表达“绝妙的味道”的意思,但经过绝味公司的使用具有了显著性。绝味公司注册的“绝味”商标应当获得保护。

 

被告小吃店在其店铺门头上突出使用“绝味”的行为,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绝味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犯了绝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长沙中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小吃店赔偿绝味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开支)9000元 ;驳回绝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本案中,如果被告只用“绝味”二字表达其销售的是“美味的食品”,则该使用方式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作为企业/个体商户来说,若不想陷入侵权泥潭,自身务必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切记在商标、品牌、店招等处取名时避免“撞车”知名品牌,切勿侵占他人合法权益。这里,建议企业在创业或启动新项目前,提早对核准商标进行布局,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被他人抢注的隐患,还能给品牌多加一层保障,避免他人“傍名牌”。最后,企业发现侵权行为时,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及早取证固定证据,为将来商标维权做好必要的材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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