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镜像“抄袭”,李宁公司将对方告上法庭,一审竟然输了?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125天前 | 26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两天还在磨咖啡豆,想要使用“钞能力”闯荡咖啡市场的李宁,最近有点头疼……

前两天还在磨咖啡豆,想要使用“钞能力”闯荡咖啡市场的李宁,最近有点头疼……这边要张罗着在门店卖“宁咖啡”的事儿,那边还要忙活着和别人打侵权官司……

 

李宁是“体操王子”李宁在1990年创立的运动服饰品牌,以经营专业及休闲运动鞋、服装、器材等为主,2004年6月赴港上市,2020年10月市值破千亿港元。

 

经过多年沉淀和发展,再借助“中国国潮”发展大趋势,李宁成功打响了品牌知名度,不仅帮李宁公司实现了经营收入翻倍,还坐上了国产运动品牌的头把交椅。

 

为了更好地保护品牌,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共申请注册了上千件商标,其中,该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持有多件“李宁”有关商标。

 

2020年3月,李宁公司发现某鞋业公司,公然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带有和李宁经典商标呈“镜像”标识的运动鞋,其行为可能已构成侵权,遂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自己所售的运动鞋上的标识系依法注册的商标,与李宁公司商标并无近似,因此不构成侵权。

 

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涉嫌侵权运动鞋的印刷图案确系厦门某贸易公司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

 

福建泉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每只鞋有两个侧面及每双鞋本身左右脚的原因,鞋类产品在印制标识时需要对称印制镜像标识,被诉标识是对涉案商标的镜像使用,不侵犯李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李宁公司首战出师不利,随后,李宁公司不服判决继续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福建高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使用的被诉标识组成部分的相对位置、角度以及线条的粗细变化均和权利商标基本一致。

 

当把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鞋类产品上时,从整体上看,相关公众难以注意到小勾的差异,因此,被诉侵权标识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

 

福建高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在涉案运动鞋上镜像使用的商标与李宁公司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李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李宁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

 

检索商标网发现,厦门某贸易公司持有的被诉侵权商标已被提了无效宣告,合理怀疑,提无效宣告的申请人是李宁公司。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被诉标识,并改变了厦门某贸易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属于非规范使用商标,还与李宁公司注册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侵犯了李宁公司商标权。

 

李宁商标遭侵权也警醒我们,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要想更好的维护商标价值,我们除了要及早进行商标布局外,还需随时监测周围商标环境。

 

一旦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早做应对和处理,避免苦心经营多年的商标遭他人搭蹭、冒用,才能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品牌不被侵害,经营空间和收益不被他人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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