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唐邦知识产权成功代理“郭滩烧鸡”商标 驳回复审案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3天前 | 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唐河县郭滩李家一品烧鸡厂是河南南阳老字号企业,2002年由李海举创立,主营酱卤肉制品,李海举依据祖传配方打造“郭滩烧鸡”品牌。作为地方经济文化名片,该品牌还获得多项权威认可:2001年获农业农村部全面质量管理达标认证、唐河县重点保护企业称号,2003年成为全国乡镇企业基础管理一级企业;2012年“郭滩烧鸡”被认定为南阳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22年李海举获评该项目非遗传承人,2023年关联公司的“郭滩”商标获“南阳老字号”的称号,同时“郭滩烧鸡”还曾获“唐河首届十大名吃”“唐河礼物”等荣誉。

2023年,为进一步完善自身“郭滩”系列商标体系,申请人在已持有第29类“郭滩”商标的基础上,继续在第29类“烧鸡”商品上,申请注册“郭滩烧鸡”商标。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标志仅由地名和餐饮行业相关商品通用名称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人为维护品牌权益,委托我司就该驳回理由提起驳回复审。

案件思路

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该标志仅由地名和餐饮行业相关商品通用名称构成”的驳回理由,我司并未单纯反驳法律适用,而是将“使用证据”作为核心突破口,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郭滩烧鸡”已从“描述性标识”转化为“具备来源识别功能的商标”,具体策略如下:

1.提供“长期使用”证据,证明“郭滩烧鸡”与申请人已经形成稳定对应关系。我司提交企业从2002年至今使用“郭滩烧鸡”商标的相关证据,包括企业名称登记档案、生产线照片、产品包装图、销售合同、食品流通备案表等,证明“郭滩烧鸡”商标20余年持续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2.提供申请人进行大量“宣传推广”的证据,证明“郭滩烧鸡”已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我司提供2002年地方报纸报道、申请人参加展会照片、广告物料等证据材料,体现申请人通过多渠道宣传,让“郭滩烧鸡”成为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品牌。

3.提供申请人及其品牌获得“权威认可”的证据,证明“郭滩烧鸡”品牌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考虑到“非遗”“老字号”等资质对品牌辨识度的加持作用,我司专门整理了申请人及品牌获得的官方荣誉文件。这些权威背书不仅证明“郭滩烧鸡”的品质与口碑,进一步证明了申请人的“郭滩烧鸡”品牌已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

裁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烧鸡商品上,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案件启示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虽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同时也明确“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本案中,“郭滩烧鸡”虽包含地名与通用名,但其20余年的持续使用、广泛宣传与权威认可,最终实现了“从描述性标识到品牌商标”的转化。这提醒依托地方特色、传统技艺的品牌企业,在面对类似“地名+通用名”“日常用语”类商标的注册,企业需牢记:商标的生命力在于“使用”,在经营过程中需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未来,即便商标初始缺乏固有显著性,商标也能通过使用实现“逆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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