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唐邦知识产权代理“火星人”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天前 | 10 次浏览 | 分享到:
该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最终作出“火星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答辩人)于2023年12月15日在第9类“天线;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火星人”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并于2024年05月13日初审公告。在初审公告期间,某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异议人)对“火星人”商标提起了异议程序。答辩人委托我司进行异议答辩。

案件思路

我司对异议理由书进行分析、梳理后,总结出以下几点异议理由: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主张答辩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异议人主张答辩人注册商标存在囤积商标之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针对异议人的前述主张,我司对异议理由书中的主张及论证进行了全面剖析,并提出以下针对性答辩意见:

首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信号器具、通信导航设备等产品,主要功能包括信号传输、信号指示以及提供定位、导航和通信服务。而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则指定使用于照明、加热、供水等设备,主要功能是为人们提供光、热、水、电等基本生活服务。显然,两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及应用场景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两商标分别使用于不同行业,并不会误导相关公众。

其次,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主要为集成灶产品及相关荣誉证书。鉴于此,异议人无法证明其商标在集成灶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延伸至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天线”等产品。

再次,“火星人”作为高频使用词汇,已被大量市场主体作为企业字号及商标广泛使用,涉及多个行业。尽管异议人的“火星人”在集成灶、抽油烟机等厨具产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行业地位,但答辩人认为“火星人”一词与异议人并非唯一对应关系,因此并未侵犯异议人的字号权。

最后,答辩人注册“火星人”商标出于真实合法的目的,不存在囤积商标之嫌。加之异议人并未证据证明答辩人的主观恶意,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被异议商标“火星人”应当准予注册。

该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最终作出“火星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案件启示

对于被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的案件,首先需深入分析对方提出的主张及其引用的法条,全面剖析对方的理由书,逐一进行针对性答辩,提出有力的答辩意见;其次,细致甄别对方的证据材料,提出合理的质疑;再次,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商标经过使用已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最后,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阐述商标的合理来源及注册商标的真实目的。对于涉及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的主体,应及时委托经验丰富的专业代理机构对案件进行系统分析,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答辩策略,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商标的注册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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