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某公司在2024年06月申请注册了“圣邦兔SHENG BANG 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该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驳回了申请商标在第19类上的注册申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对申请商标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图样
案件思路
我司接受委托后,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与引证商标一、二展开了详细的对比区分,我司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图形,但申请商标图形描绘了一只被月牙图案包围的兔子形象,兔子的脸朝左,一只手做出点赞的手势,而引证商标一、二仅包含兔子头部,二者图形设计明显不同。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都含有兔子这一图形要素,但“兔子”这一图素本身就是商标图形要素分类中的一大类别,是常见的图形要素。且申请商标中的兔子图案主要起装饰作用,显著性较弱,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习惯,申请商标中含有醒目汉字,该组合商标最为显著识别部分亦即主要认读部分是汉字“圣邦兔”,而非图形。很明显引证商标一、二并无文字,其仅能根据图形识别,与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差异巨大,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商标整体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长沙某公司待注册公告期结束后可顺利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案件启示
动物图形元素本就是商标注册人在设计商标时常用的图形元素之一,使用频率极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京行终2330号判决中明确认为:“任何主体均不宜对公共领域动物形象进行垄断”,本案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系以公共领域中兔子形象作为基础进行的创作,故在对商标进行比对时,判断图形近似的标准应该更为严格,不应当仅以图形本身所具有的基本外貌特征进行判断,应当结合图形具体的细节设计,呈现的视觉效果共同判断。才能更准确地界定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维护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公平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