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器材有限公司(申请人)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就“IDEO”商标产生争议。申请人以该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其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IDEO”商标在该商品上继续有效。但我司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对于维持注册的结果不予认可,在我司的建议下申请人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期望重新审查,撤销“IDEO”商标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
案件思路
在商标撤销复审程序中,我司就被申请人所提交的销售采购合同、产品照片、付款凭证、线上交易订单截图以及收据等商标使用证据,从真实性与关联性等维度展开全面质证。
经我司核查,销售采购合同涉及的相对方三家公司存在紧密关联,均由同一位监事任职。结合商业交易习惯,我司有充分理由怀疑该合同系被申请人伪造。此外,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发票,无法有效证明合同已真实履行。
且在长达三年的期间内,被申请人仅存在五笔交易记录,交易数量稀少且金额偏低,严重不符合商业惯例。我司在全平台范围内搜索“ideo儿童数码照相机”,未发现任何销售流通记录。基于以上种种迹象,足以高度怀疑被申请人存在虚构交易的情形,其所谓的商标使用极有可能仅是为应对本次争议而实施的象征性使用,并非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审申请后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的证据瑕疵明显,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IDEO”商标在“照相机(摄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案件启示
本案例清晰展现出商标撤销复审环节的关键意义。商标撤销程序中,若企业对商标使用证据持有异议,即便初次撤销申请未获成功,亦不可轻易言弃。企业可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凭借严谨规范的复审程序,合理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质证,增加撤销成功的可能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