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33号“骨先生Guxiansh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2天前 | 1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76****33号“骨先生Guxiansheng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酒精等复审商品上具有欺骗性,并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及其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 商标使用”的标志。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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