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67****82号“落单 GU”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