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高远教育 HIGHFAR EDUC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成功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4天前 | 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标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1日在第41类上申请注册“高远教育 HIGHFAR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以下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了该商标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图样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委托后,从商标的构成要素、图形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含义及呼叫方式对各商标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申请商标以蓝色为主色调,上方图形是由具有动态感地翻开书本画面以及博士帽组合构成;中间为汉字“高远教育”,下方为英文“HIGHFAR EDUCATION”;引证商标一整体为圆环,内为立体设计的放在书本上的博士帽;环上为汉字“博硕通教育”及英文“BOSHUOTONG EDUCATION”;引证商标二、四整体为放置在讲台上的博士帽,帽顶嵌有汉字“高联”;引证商标三上方为学士帽图形,学士帽两侧有溅起的水花,下方为加粗汉字“中师生之家”,商标以蓝色为主色调。虽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博士帽元素,但图形的整体构成元素、设计细节、色彩搭配本就有差异,呈现了不同的视觉外观。

  •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高远教育”。文字“博硕通教育”“高联”“中师生之家”“高联”分别是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各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不同。

    ·申请商标表达了申请人“志存高远、脚踏实地、高瞻远瞩”的企业理念,引证商标一、三分别表达了“通过接受教育可以达到博士、硕士的程度”、“中等师范学校学生的家”等含义,引证商标二、四均指向注册人,各商标表达含义也存在明显差异;由于各商标的构成文字不同,其呼叫方式也有较大区别。根据前述分析对比,消费者完全能够对商标进行区分,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对于图形近似的类型,主要考虑图形的构图、外观及着色;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要考虑显著部分。因此上述案件的处理要点主要在于论述各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外观以及呈现的视觉效果,另外对各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含义、呼叫方式也进行区分,通过前述因素对比,逐步论证商标之间的显著差异,从而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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