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唐邦知识产权成功代理“CAR FAI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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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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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3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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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01日在第9类上注册申请了“CAR FAIRY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以下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了该商标申请,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案件思路
在接受委托后,我司结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相关规定,从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整体构成、视觉效果、设计元素等多方面对引证商标1、2、3进行分析:
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CAR FAIRY”,而引证商标1的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婚礼妖妖”,引证商标2、3为纯图形商标,消费者通过整体进行识别,各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完全不同。
整体构成与设计外观: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为一个从天空降落的仙女,挥舞着翅膀,整体充满灵动感;引证商标1的图形为一个扎着马尾辫的天使,引证商标2为一个线条勾画的蝴蝶仙子,引证商标3为一个黑色背景中的精灵。各商标的图形设计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尤其是申请商标含有明确的英文文字,进一步加大了各商标的外观差异。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3的整体构成、显著识别部分、设计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通过详细分析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整体构成、设计外观等关键点,可以有效证明商标之间的差异性,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的成功经验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也为申请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