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72****97号“欢乐虎狮头及图”商标(下称申 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