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唐邦知识产权成功代理“盛鲜蔬”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4天前 | 1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采纳我司观点,作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2020年07月18日,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第31类“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活家禽,饲料,活动物,未加工木材,谷(谷类),植物,酿酒麦芽,未加工谷种”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盛鲜蔬”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该商标于2022年01月21日核准注册。柳州某专业合作社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争议商标

案件思路

我司经调查发现:一、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02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冈本家”、“ABCZ”等商标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品牌或团体名称近似。二、被申请人在商标转让平台上挂售其已注册的商标,其中,第62655334号“韩喜道”商标、第60102399号“韩喜道”商标正在进行转让,前述转让申请尚未核准。对此,我司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采纳我司观点,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案件启示

“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的情形之一。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大多数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品牌或团体名称近似,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的故意。加之被申请人还将其部分商标进行售卖,进一步证明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意图,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故系争商标作为被申请人恶意囤积的商标之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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