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62号“QIANG煌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7天前 | 19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国知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决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第77****62号“QIANG煌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审结。

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煌”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或显著认读文字 “煌记”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金属螺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金 属卡扣、铜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决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优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