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第18****17号第29类“天山草鸡 原生”商标在“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委托我司(权德(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国家在知识产权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第18****17号第29类“天山草鸡 原生”注册商标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