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84***79号“得力固”商标(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复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撒销注册。故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