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邦知识产权成功代理“煌记HUANGJI”商标驳回复审案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天前 | 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知局采纳我司观点,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广东煌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在第5类上申请“煌记HUANGJI”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其与第69166084号“广基HUANGJI”(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在先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了申请商标,申请人对此不服,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图样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了专业的对比和分析。我司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在英文部分近似。申请商标为中英文组合商标,其中英文为中文对应的拼音。基于中国人的识别习惯,中英文组合构成的商标通常通过易于认读的中文部分进行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煌记”。同理,引证商标由图形、英文和中文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广基”。此外,由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上的差异,各自的呼叫方式和含义自然不同。我司从商标的构成文字、显著识别部分、含义及呼叫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对比分析,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时,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

裁定结果

商标局经审查,采纳了我司的观点,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166084号商标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启示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对于仅英文近似的案件,通常从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含义及呼叫方式几个方面入手,尤其是汉字部分的不同,导致商标各自的含义和呼叫方式存在显著差异。从中国消费者的认知角度出发,结合中国消费者对汉字的认读习惯和理解能力进行比对,可以有效区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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