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第74****73号“藏味牛 ZANG WEI N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现 已审理终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的肉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风味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