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丨唐邦知识产权成功代理“KISSTOP”商标无效宣告案
来源: | 作者:law-唐邦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天前 | 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标局对我司观点予以采纳,对“KISSTOP”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龙某美(简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08月28日申请注册了“KISSTOP”商标(简称系争商标),该商标于2024年02月28日在第35类“会计,职业介绍,组织商业活动,税务筹划,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广告,为他人推销”服务上核准注册。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

案件思路

我司在接受委托后,对被申请人主体及商标申请注册情况进行了检索分析:

  • 被申请人名下的“KISSTOP”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的第40922669号“KISS TOY”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提供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明显构成类似服务;且系争商标“KISSTOP”与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KISS TOY”在构成文字、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果系争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应当认定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系争商标的注册已经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 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20余件商标均在售卖中,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被申请人系以牟利为目的囤积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及正当性,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系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商标局经审查,于2025年02月13日下发“KISSTO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KISSTOP”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启示

本案中,我司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为申请人主张权利,首先,在判断商标近似时,不仅要考虑商品、服务是否类似,还要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判定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其次,要考虑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观意图、有无真实使用行为等。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本案系争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售卖商标之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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