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委托我司(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第47****42号“TEAMA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审结。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且具有借助商标注册制度进行恶意市场竞争之故意,其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