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委托我司(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初步审定的第71****75号“PICKOGEN”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1179975号“PICKOGEN”商标不予注册。